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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确定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通常应考虑以下因素:
(1)运用该资产生产的产品通常的寿命周期、可获得的类似资产使用寿命的信息;
(2)技术、工艺等方面的现阶段情况及对未来发展趋势的估计;
(3)以该资产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市场需求情况;
(4)现在或潜在的竞争者预期将采取的行动;
(5)为维持该资产带来经济利益能力的预期维护支出,以及企业预计支付有关支出的能力;
(6)对该资产控制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或类似限制,如特许使用期、租赁期等;
(7)与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使用寿命的关联性等。
技术成果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其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和损耗,在同一时间可由不同人使用,在不同地域同时实践也为可能。而有形财产,在同一时间只能为一个主体占有或支配,因此,有形物的转让或权利许可只能一物一主,而不可能货与多家。技术成果无形性的特点,决定了其权能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立性,只要有技术成果存在,其各项权能就能立存在,就能被占有和支配,既然如此,以技术部分权能入股又有何不可?
技术成果以部分权能入股,可以通过合同规定技术出资人相应的权利义务。我国法律可以拟定关于技术出资人与其他出资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格式合同,技术出资人按照其所出资的技术权能承担法律规定或约定范围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其他出资人亦可按照合同对技术行使支配权。
技术成果所有权转让的作价远其使用权等权能的转让,而且很多情况下,为得到技术的投资者只是希望得到有关技术的使用权,如技术出资人以所有权入股从经济上来说对其他投资者是不合算的。因此,允许其以部分权能入股也有利于其他出资人。
采用评估作价方式确定的技术价值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其价值被确定在技术成果价值评估作价文件中,出资各方不能随意进行改动,从而能够有效防止各种纠纷的发生。同时,这种作价方式弥补了当事人对技术成果价值认识不足,可能导致过高或过低确定价额,从而损害其他出资人利益并损害公司资本制度。我国公司法和许多地方法规如厦门市、四川省相关地方性法规,均明文规定技术出资入股应当采用评估作价,特别是当涉及国有资产时,鉴于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和其后果的严重性以及防止在实践中出资方低估国有资产,损害国家利益,法律则规定采用评估方式。但是,在不涉及国有资产时,强求评估作价在实践中并不现实,尤其是目前我国在技术评估作价方面还不规范,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在我国《公司法》尚有验资环节防范作价不实以确保资本充实原则实现的情况下,对于出资技术价值确定之方法不宜强令评估,应适当承认协商作价方式,这既有利于各出资人在较短的时间内设立公司,也可以节省不少人力物力。但是由于技术价值本身既为无形,出资各方亦非技术成果评估的,他们不能很好的掌握入股技术的市场前景、成熟程度、预期回报量等信息,并且技术成果出资价值的确定与公司资本充实制度紧密相连,因此,承认协商作价不能放任自流,而应科以不同的法律效力,并将协商作价与验资制度相结合,以更好地发挥协商作价的作用。
北京普华信德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是由财政部和北京市财政局共同授予资产评估资质的全国性资产评估公司。
同时我司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单位,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成员单位、中国技术交易所交易成员单位、西部数据交易中心成员单位、国家知识产权运营中心(陕西)试运行平台成员单位、沈阳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会员单位。
公司具备完善的管理体系和服务团队,是一家集人才、技术、经验于一体的评估机构。公司多年深耕于国有资产处置、涉案涉法评估、知识产权评估等领域,先后服务于国内众多企事业单位,服务范围涵盖全国二十多个省份,积累了扎实的执业技能和丰富的评估经验,为我国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提供高标准、系统化、一站式的评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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